体育运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性质

体育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是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要求,对全校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运动训练与竞赛、学校运动代表队等体育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监督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组成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体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艺术与37000cm威尼斯院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温江和都江堰校区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校长办公室、教务处、团委、后勤以及各学院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体育系为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常设办公室,负责校体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制定学校体育工作计划,为学校领导在体育工作方面的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学校党政的工作安排,领导、组织、协调全校的体育活动;对学校体育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各学院(单位)、各体育协会等组织开展体育工作。
第四条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承办每两年的以田径为主,包括举重、拔河等项目的综合性的校运动会以及每两年一次体育文化节。
(二)指导各学院、学校学生会体育部、学生体育协会及单项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竞赛活动。
(三)根据《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要求,积极组织全校师生的课外体育锻炼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四)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达标测验、数据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五)指导、协调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的各类体育竞赛和全民健身活动。
(六)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第五条 运动队的管理
(一)制定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和竞赛工作计划,组织、选拔学校运动队,有计划地参加各种体育竞赛活动,争取创造优异的成绩。
(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运动队的具体情况,与学校教务、学生等部门共同制定运动队相关的学籍管理、日常训练管理、竞赛管理等制度,加强管理,强化运行机制。
(三)加强对教练员的培养和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训练,提高我校运动竞赛的水平。
第六条教职工的体育工作
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应指导校工会制定全校教职工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计划,并配合校工会组织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丰富多彩的健身锻炼和竞赛活动。每两年一届的教职工运动会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七条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经费
(一)学校根据需要安排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年度经费。该项经费包括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日常费用、全校群体活动(包括校运会)费用、校运动队的训练和参赛费用等。
(二)争取社会赞助经费。
第八条其他
(一)本条例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二)本条例由学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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